上海电力学院保密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4-10-22来源:浏览次数:58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为认真做好学校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 组织机构。

为明确职责切实履行组织、落实、协调全校保密工作,学校设保密委员会,在党委的领导和上级保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保密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党委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其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保密法》及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及其规定;组织制定学校的保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划分、调整学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范围和密级,并监督实施。

(二)依据国家保密法规,制定学校保密工作计划。

(三)指导、督促我校的保密工作,检查学校保密制度执行情况和保密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并定期向党委、行政汇报保密工作。

(四)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活动,抓好全校师生员工的保密法制教育,组织保密干部的业务培训,总结推广保密工作经验,表彰、奖励保密工作方面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失密、泄密、窃密事件进行查处,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六)负责向上级保密机关报告学校保密工作情况,完成上级保密机关交办的有关事宜。

二、保密工作原则。

保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对口管理。属于哪一级或哪一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就由哪一级或哪一部门负责解决。

凡由中央、省、市委、上级党群部门和上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学校党政形成的机密文件、资料由党办负责管理和制定保密措施,并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对上述文件资料的管理情况。

凡科技方面的保密事宜由科研处对口负责

有关涉外的保密工作由国际交流处对口负责。

有关国家级考试试卷保密工作由教务处、研究生处、成教学院等对口负责,保卫处协助负责。

涉及组织、人事方面的保密事宜由组织部、人事处对口负责。

对外宣传报道工作中的保密事宜由宣传部对口负责。

三、保密教育工作。

保密办负责全校性的保密教育,要在上级及本校保密委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各级领导干部、重点涉密人员及出国交流人员的保密法制观念和保密责任意识,尤其是要加强对重点涉密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对教职员工尤其是新进教工和广大学生要结合形势任务教育安排保密教育相关内容。

(一) 保密教育内容。宣传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学校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宣传保密工作的基本知识与技能,保密工作先进事迹;宣传科技保密防范知识、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安全保密技术防范知识;通报国内外保密与窃密斗争的形势和失泄密典型案例。

(二)保密教育的形式与方法。以校报、校园网、电化教育、宣传橱窗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保密宣传教育;以辅导报告、保密知识讲座等形式,学习传达上级保密工作要求;以通报失泄密事件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强化保密意识。

四、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及管理

(一)确定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标准。在日常工作中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或涉及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部门,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各部门产生、存放、保管、集中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密品的专用、固定场所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

1.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负责人为本部门(部位)安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保密办要监督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保密岗位责任。

2.涉密岗位工作人员的聘任要严格执行任用前的考核。要加强对保密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对不适合作保密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

3.经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安装保密保卫技术防范设施,配备“三铁”(铁门、铁窗、铁柜)、“一器”(报警器),具备完善可靠的保密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人防、物防和技防工作。

4.经常开展保密检查,总结经验,堵塞漏洞,每学期至少进行两次自查。

5.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加强涉密计算机与涉密文件的管理,严禁涉密计算机上互联网,非涉密机不得处理、传输、存储涉密信息,涉密文件及资料需存入保险柜。

6.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禁止使用无绳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未经批准不得带入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

7.严禁在收发国家秘密、涉密会议等场所内使用移动通信工具。

8. 公务网阅文室是机要重地,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五、涉密介质、载体的管理

(一)各种涉密和内部文件、刊物、资料、档案必须严格按照《上海电力学院机要文件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沪电院党办〔20061号)进行管理规范文件、资料的接收、传递、清退、立卷归档、销毁等制度。

(二)所有机、绝密文件、资料均应由专人保管,认真登记,妥善放置保管。查阅文件、档案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要有人监督。

(三)为确保密件的安全,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存放机要室或铁制文件柜内,并做到经常清点、核对;存放保密文件、资料也必须配置专柜,符合保密要求。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不得将密件放在桌面上,机要文件一律到公务网阅文室内阅知。来不及阅读的文件要锁进文件柜中保管。

(四)学校统一订阅的《中办通讯》等内部刊物请各部门分管人员自觉按保密规定的要求妥善保管,按时(头年订阅的次年一季度清退)将其退还党办以便统一销毁。

(五)上级下发的涉密文件、资料及学校党委、行政和各部门印发的秘密文件、内部资料不得作废纸处理,也不得擅自出售给废品收购部门和个体商贩,要对应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进行统一造册,交党办后,送指定地点销毁。

(六)存储有国家秘密的音像制品、光盘、磁盘等电子存储介质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要统一由党办送国家保密局指定地点统一销毁。

(七)涉密计算机改作他用或报废时,使用单位应报校保密委员会同意,并将计算机硬盘进行低级格式化处理,销毁所有涉密信息。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六、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的处理

(一)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和事件。

(二)凡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我院保密工作规定造成国家秘密泄露,将依照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给予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各部门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本部门内发生、发现的泄密事件,应立即报党委办公室(保密办),由党委办公室向有院保密委汇报后,报上海市国家保密局。

(四)报告泄密事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2.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3.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4.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5.已进行和拟进行的查处方案;

6.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泄密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杜绝泄密事件的再次发生。

(六)各部门、各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执行泄密报告制度,故意隐匿不报或延误报告时间,以致影响查处工作正常进行,或者影响补救措施及时采取的,要根据其造成损失的情况,依法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部门领导的责任。

本规定由上海电力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731日起施行。